(2014)龙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与李广禄、陈建军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李广禄,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红艳,行长。被执行人李广禄,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建军,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与被执行���李广禄、陈建军,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陈建军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时称:未成收到龙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经查: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因找不到陈建军尚未送达。至此,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李广禄、陈建军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