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任妙灿与李国裕、高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裕,任妙灿,高红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妙灿。原审被告:高红华。上诉人李国裕因与被上诉人任妙灿、原审被告高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国裕于2015年4月9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已超过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