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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艳飞审 判 员  戴远哲人民陪审员  谷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淑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