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金炜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德市心崖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炜龙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心岸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厦门金炜龙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1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540686-0。法定代表人郑景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颖,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宁德市心岸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3号富华嘉园E幢,组织机构代码:56339679-0。法定代表人孙义禄。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炜龙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心岸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炜龙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炜龙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