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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厦门欣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中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李若谷,行长。被执行人厦门欣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号第十七层A区。法定代表人XX登,董事长。被执行人XX登,男,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杨丽金,女,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XX超,男,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颜美红,居民身份证。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执行厦门欣华晨进出口有限公司、XX登、杨丽金、XX超、颜美红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京铁中民(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王靖审判员 徐 威 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