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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骆家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01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骆家伟,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骆家伟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骆家伟已自动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