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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定富与被告高县中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富,高县中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定富,男,195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肖军,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县中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县文江镇石龙村天星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富与被告高县中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定富负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