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荣章、李慧等与范秀珍、范红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771号原告李荣章,男,1955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慧,女,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紫丹,女,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秀珍,女,195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红,女,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海荣,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灵杰,男,200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定代理人张海荣。法定代理人范红。被告范军,女,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程时宏。被告周剑,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周卓男,女,200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受理原告李荣章、李慧、李紫丹诉被告范秀珍、范红、张海荣、张灵杰、范军、周剑、周卓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荣章、李慧、李紫丹诉被告范秀珍、范红、张海荣、张灵杰、范军、周剑、周卓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