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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军伟与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伟,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6号原告崔军伟,男。被告杨建华,男。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军伟与被告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军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军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军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11元,减半收取27555.5元,由崔军伟承担。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