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军伟与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伟,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6号原告崔军伟,男。被告杨建华,男。被告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军伟与被告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军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军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军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11元,减半收取27555.5元,由崔军伟承担。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