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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左自鹏与顾福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自鹏,顾福臣,北京森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左自鹏,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顾福臣,男,1981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森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南里甲1、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麟,总经理。上诉人左自鹏因与被上诉人顾福臣、原审第三人北京森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2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左自鹏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左自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左自鹏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评估费4000元,由顾福臣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左自鹏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左自鹏负担2072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顾福臣负担7078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左自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