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廖开喜,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效进,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开喜,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法定代表人:廖开喜,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2014)舒民二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安徽融信通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开喜、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二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