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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15执6李少联、刘志明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联,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少联,男,70岁。被执行人:刘志明,男,30岁。申请执行人李少联与被执行人刘志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蛟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少联购车款7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少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刘志明负担1,550.00元,由原告李少联负担25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少联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志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刘志明名下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查明刘志明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有4件均未执行完毕,执行标的额300,000.00元左右,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取刘志明笔录,其称在黄松甸镇锦绣花园小区有债权200,000.00元左右,(2013)蛟民执字第63号案件正在研究执行该笔债权,其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办案人将刘志明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少联时,申请执行人李少联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志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联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