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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侯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扎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爱民,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4)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白玉林审判员 蒋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