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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月泽与于升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泽,于升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泽,农民。被执行人于升足,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葛社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1********。申请执行人刘月泽与被执行人于升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发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