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岭迪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岭迪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广州岭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陈名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典枝,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云隆。原告广州岭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性质是普通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签署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根据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州岭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书自发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梦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黄远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曹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