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二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1588号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魏肖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璞。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靳书平。系公司员工。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新宇。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记。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陈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向东、陈升飞,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