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宛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凤凰城。委托代理人袁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凤凰城。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