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凤凰城。委托代理人袁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凤凰城。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