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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董某盗窃罪,董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岚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第什营乡南韩庄村。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10月2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岚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日以岚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慧平、穆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一)2014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董某窜至岚县王狮乡王狮村,在村内转悠伺机寻找目标准备实施盗窃,在确认家中无人后,先后翻墙进入邸某、俎苟只、张某丙、李某甲四户人家,进入屋内四处乱翻,寻找财物,在邸某家炕席底下盗窃现金五十余元,在俎苟只、张某丙家中没有翻找到财物,在李某甲家中的床垫子底下盗窃现金五百元。(二)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董某窜至岚县普明镇普明村李某乙家院外时,发现院门上锁,遂翻墙进入院内准备盗窃,翻墙进入后发现有两个小孩在家,遂逃离现场。后又窜至村民刘某甲家院外时,发现家中无人,从刘某甲与邻居家的墙缝内钻进院子,用脚踹开刘某甲家的屋门,在屋内四处翻找,没有找到财物,后拿刘某甲家窗台上放的一把钳子将丁某家(租住于刘某甲家)的屋门撬开,在屋内的柜子、床垫、炕席下等处翻找财物,盗得黑色佳能照相机一部、充电电池四枚、电池充电器一个(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30元)。现金七百余元。(三)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董某窜至岚县大蛇头乡闫家湾村,先翻墙进入张某乙家,使用一根铁棍将屋门锁撬开,在屋内乱翻,盗窃三盒芙蓉王烟、一盒云烟、一盒黄鹤楼香烟及一枚铜元,后又窜至村民张某甲家,翻墙进入院内后,在院内拿一根铁棍将门锁撬开,盗得一盒贵烟,又窜至村民王某家,用脚踹开上锁的屋门,四处翻找财物,盗窃三盒特仑苏牛奶。(四)2014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董某窜至岚县岚城镇城内村,趁村民延伟伟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拿院子里的一把扳手将屋门锁撬开,在屋内四处翻找后,将放在床垫底下的7600余元现金盗走。(五)2014年7月中旬(详日暂未查明)的一天,董某窜至岚县东土峪村,趁村民刘某乙外出,翻墙进入刘某乙家院中,因刘某乙离家时屋门没上锁,董某轻易进入房间后,将屋内柜子、炕席全部翻遍,将刘某乙放在柜子内的六盒芙蓉王香烟盗走。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董某在大蛇头乡闫家湾村实施盗窃后,在沿公路逃跑过程中形迹可疑,被前去闫家湾调查盗窃案的岚县公安局大蛇头乡派出所民警秦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现,民警亮明身份后对其展开盘问并将其随身挎包扣押,因害怕盗窃财物的行为泄漏,董某拒不配合,并趁机逃跑,民警秦某追上并按倒在地,董某咬伤秦某左上臂并捡起一块石头将秦某打伤后逃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对被告人董某以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判处。被告人董某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一)2014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董某窜至岚县王狮乡王狮村,在村内转悠伺机寻找目标准备实施盗窃,在确认家中无人后,先后翻墙进入邸某、俎苟只、张某丙、李某甲四户人家,进入屋内四处乱翻,寻找财物,在邸某家炕席底下盗窃现金五十余元,在俎苟只、张某丙家中没有翻找到财物,在李某甲家中的床垫子底下盗窃现金五百元。(二)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董某窜至岚县普明镇普明村李某乙家院外时,发现院门上锁,遂翻墙进入院内准备盗窃,翻墙进入后发现有两个小孩在家,遂逃离现场。后又窜至村民刘某甲家院外时,发现家中无人,从刘某甲与邻居家的墙缝内钻进院子,用脚踹开刘某甲家的屋门,在屋内四处翻找,没有找到财物,后拿刘某甲家窗台上放的一把钳子将丁某家(租住于刘某甲家)的屋门撬开,在屋内的柜子、床垫、炕席下等处翻找财物,盗得黑色佳能照相机一部、充电电池四枚、电池充电器一个(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30元)。现金七百余元。(三)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董某窜至岚县大蛇头乡闫家湾村,先翻墙进入张某乙家,使用一根铁棍将屋门锁撬开,在屋内乱翻,盗窃三盒芙蓉王烟、一盒云烟、一盒黄鹤楼香烟及一枚铜元,后又窜至村民张某甲家,翻墙进入院内后,在院内拿一根铁棍将门锁撬开,盗得一盒贵烟,又窜至村民王某家,用脚踹开上锁的屋门,四处翻找财物,盗窃三盒特仑苏牛奶。(四)2014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董某窜至岚县岚城镇城内村,趁村民延伟伟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拿院子里的一把扳手将屋门锁撬开,在屋内四处翻找后,将放在床垫底下的7600余元现金盗走。(五)2014年7月中旬(详日暂未查明)的一天,董某窜至岚县东土峪村,趁村民刘某乙外出,翻墙进入刘某乙家院中,因刘某乙离家时屋门没上锁,董某轻易进入房间后,将屋内柜子、炕席全部翻遍,将刘某乙放在柜子内的六盒芙蓉王香烟盗走。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董某在大蛇头乡闫家湾村实施盗窃后,在沿公路逃跑过程中形迹可疑,被前去闫家湾调查盗窃案的岚县公安局大蛇头乡派出所民警秦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现,民警亮明身份后对其展开盘问并将其随身挎包扣押,因害怕盗窃财物的行为泄漏,董某拒不配合,并趁机逃跑,民警秦某追上并将其按倒在地,董某捡起一块石头将秦某打伤后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一)抓获经过,证明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将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9月30日凌晨抓获后于当日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二)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09)城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董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董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满释放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四)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董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五)岚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秦某于2014年6月21日被诊断为头皮血肿、左上臂青紫斑两处,头部外伤后头痛待查。(六)岚县文物旅游局情况说明,证明岚县公安局送检的几枚铜钱属于一般文物价值不大,没有必要文物价值鉴定。(七)岚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证明岚县公安局将扣押的相机、电池、充电器、香烟、牛奶等发还了被害人丁某、张某乙、王某、张某甲。二、鉴定意见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相机、电池及充电器共计价值530元、黄鹤楼香烟一盒15元、云烟一盒10元、贵烟一盒10元、特仑苏牛奶三盒共计15元、铜元一枚价值2元。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四、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甲在12张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董某)就是在该村偷东西的人。五、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邸某陈述,2014年5月28日中午,我家中被盗,丢了五、六十块钱,家中的柜子、炕席被翻了个遍,是从我家南墙翻进来的。(二)被害人俎苟只陈述,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我回家后发现家里的柜子、箱子、炕席被翻了个遍,经过清点没有丢失财物,小偷是从我家南墙进来的。(三)被害人张某丙陈述,小偷翻墙进了我家,没有找到财物。(四)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5月28日,我家中被盗500元现金,家里的东西被翻了个遍,小偷是从墙头上翻进院子的。(五)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家中没有被盗,小偷从我家的厕所的围墙跳进院子,看到有小孩在,就又跳上院墙走了。(六)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5月31日,我发现家中被翻的乱七八糟,但什么东西也没丢,因我家中一般不住人,所以才找的苗秋元到我家租房。(七)被害人丁某陈述,2014年5月31日,我家中被翻的乱七八糟,丢失现金19600元及金耳钉、玉手镯,佳能相机等价值20000余元的财物。(八)被害人苗某陈述,今年5月31日中午,我家中被盗,我母亲丁某发现压在我家炕席下面的380元也丢失了,当时报案时,初步清点发现丢失现金19600元,二百多元的硬币,玉貔貅一个、金耳钉一对、玉手镯一枚、佳能相机一部,相机是上五号电池的,电池充电器也丢了,通过辨认,相机、充电器均是我家的。(九)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6月21日,我位于大蛇头乡闫家湾村的家中被盗,门上的锁扣被强行破坏,丢失芙蓉王香烟三盒、黄鹤楼香烟一盒,硬云烟一盒,铜元一枚。(十)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6月21日下午,我屋门的门锁被破坏,家中被乱翻,丢失3000元钱和一包黄盒贵烟。2014年6月21日下午2.30左右,我放羊回来,在我们村口碰见个陌生人从村里往出走,我当时也没在意他,回到家我吃了饭洗漱了一下,大约过了40分钟左右,我和我老婆相跟上就去大蛇头乡赤湾子去看戏,刚去了现场,我们就听见戏场的人说我们村有强盗了,于是我老婆对我说咱们回吧,家里放钱着了不放心,我就和我老婆马上往家里赶,到家后发现家里有翻动的痕迹,后我就跑到派出所报警,当我和派出所的一个民警走到我们村口时,在离村口不远处碰见了我回家时碰见的那陌生人,我就对派出所的民警说,那个人形迹可疑,根本不是我们村的人,于是我和派出所的民警上去把那个人抓住,那个人身上挎着一个包,派出所的民警把包让我拿住,并且简单排查了一下,当我们快要走到派出所时那个陌生人开始拒绝跟我们走,问派出所的民警要工作证件,派出所的民警打发我去派出所叫人,当我走出不到100米远时,那个人就开始反抗和民警厮打,后挣脱逃跑。当时我们从那个陌生人包里搜查出一部照相机、两三部手机、几包香烟和特仑苏牛奶。(十一)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6月21日下午,我家中屋门的门关子被撬坏了,家中被翻的乱七八糟,丢失1500元及三盒特仑苏纯牛奶。(十二)被害人延伟伟陈述,2014年6月23日,我家中屋门被撬坏,衣柜大开,放于床底下的7600元现金被盗。(十三)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我位于东土峪村的家中被盗,丢失六盒芙蓉王香烟,小偷是翻墙进来的,屋门没有锁。(十四)被害人秦某陈述,2014年夏天6月份的一天,我正在大蛇头派出所值班,闫家湾村的村民来所里报警,说他家中被盗了,于是我迅速和报案人赶往事发现场,当我和报案人走到闫家湾村的公路路旁时,我发现有一名年轻男子可疑,随身背着一个挎包,于是我上前去盘查,刚上去我就对其亮明身份,我说我是大蛇头乡派出所的民警,你是哪里人,叫什么名字?那个男子吞吞吐吐,说他是河北人,叫董某,来岚县找女朋友,我又让他出示身份证,但是对方一直拒不出示,只是说身份证在他的挎包里,我将挎包拿过来仔细查看,包里只有几包香烟和一部相机,并未有其的身份证件,出于警察的敏感,我对此人的言语和神情都感到怀疑,于是我准备带他回所里进行进一步询问调查,正当我们走到离大蛇头派出所五十多米的时候,这名男子怎么也不愿意再往前走,并且说他要小便,之后这名男子便跳下路基做出解开裤子的样子,我说马上就去了派出所了,并且一只手抓住他的衣领,这名男子便蹲倒在地上,在我伸手拉他的一刹那,他拔腿就跑,我也紧紧跟了上去,在追了十几米后我一下将他扑倒在地,这名男子和我抱在一起,突然他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在我的右后脑勺上,我的头一下就蒙了,此后这名男子又站起来拿石头唬住我,在看我没有力气抓他时就迅速逃跑了。他还将我左上臂咬了一口。六、被告人董某供述今年5月底的一天,我来到岚县在王狮乡那一片村子里面转悠,准备找没人在的人家偷东西,在信用社附近的一户人家没人,我戴上手套翻墙进了他家,他家住人的屋子没有锁门,我进去以后就翻箱倒柜,翻他家的褥子底下,在他家褥子底下翻出五十块钱,我偷上这五十块钱翻墙从他家逃了出来,又继续在那个村子里面转,在公路右面的一户人家我发现没人,又翻围墙进去,他家的住人屋子挂着锁,锁子没有锁住,我打开门进去,在他家衣柜、箱柜里翻了一顿,把他家炕上的褥子翻了一遍,没有找到钱,我就又翻墙出来,又到了公路左面,发现一户人家没人,我翻墙进去发现他家不住人,就又翻墙出来了,又开始在村子内转悠,发现一家没人,我又翻墙进去,他家住人的屋子没有上锁,我进去又在他家衣柜、床垫子底下翻,在床垫子下找到五六百块钱(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拿上钱就从他家逃出来。在王狮乡偷了四户人家。过了两三天左右,我到了普明镇,在村子里面转,看看哪家没有人,准备偷钱,快到中午的时候,找到一家锁院门的,我就翻墙进去,发现屋子里有两个小孩,我就翻墙出来跑了,又在村里转,发现一家没有人,我就从他家与邻居家的墙缝内钻进他家院子,用脚踹开他家东面这头的屋子,在里面翻了一顿,什么也没有找到,找到一把钳子,我就出来到了西面这头的屋子,用钳子将门撬开,在他家翻了一遍,在一个桌子里找到一部相机及相机充电器还有四个相机电池与一部手机,在炕上的褥子下面找到六百多块钱,在衣柜的一个塑料袋内找到一百多块钱的硬币,一共偷了七百多块钱。偷完以后我就从他家右面的一片空地的围墙上跳了出来。6月20号左右我又坐车来了岚县大蛇头乡,当时有个村子正在河滩赶会,我就进了会场附近一个村子,进了村子以后我就找没人在的人家,我偷第一家是翻围墙进去的,进去以后我用院子里面的一根铁棍子将门上的锁打开,在屋子里面翻了一顿,在一个柜子的抽屉内找到几包香烟,我翻围墙出来,又找到第二家没人在的,我又翻围墙进去,在院子里面找的一根铁棍,将门撬开,在他家翻了一顿,什么也没有找到,我就出来了,出来以后,我找到第三家没人在的,翻围墙进去,有一个屋门上锁了,我用脚踹开,里面不住人,我就出来发现有一个屋子的门没有锁,我进去以后在一个箱子内找到一箱牛奶,我打开拿了三四盒,我就翻墙头跑了出来,到了公路上,正沿路朝县城方向走,碰见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有一个年轻男的拦住我说:“他是派出所的,让我跟他到派出所去一趟”,并把我身上挎的包搜走,我跟上他们走了一段,派出所的民警怀疑我偷东西了,我当时害怕,快到派出所的时候,我就趁机逃跑到公路下面的地里,派出所的那后生就追我,追上我就把我按倒在地上,我挣扎的翻身将他按住,顺手捡的一块砖头朝他脖子上打了一砖头,打的他松开了我,我就逃跑进了山上,在山上躲到天黑,晚上的时候我下了山,沿公路走到了岚县县城。打了派出所民警两个晚上以后,我坐车到了岚城,在镇里面的一个村子里,转到中午左右,看到一家没人,我从院墙翻进去,进了一间没有锁门的屋子,找到一把扳手,到了住人的屋子外,将门上的锁撬开,进了屋子,在屋子里面翻找了一顿,在床上的褥子底下找到7600多元,我拿上钱翻围墙出来。又过了二十几天,我坐的出租车到了土峪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子,在村里面转到中午左右,找到一家没有人的人家,翻围墙进去,他家屋门没有锁,我进去在屋子里面翻了一顿,找到六包芙蓉王香烟,我又翻围墙出来,坐车到了县城,当天晚上有公安局的民警查房,我没有身份证就趁机逃跑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该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赃款人民币八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四连五百元,被害人丁改平七百元,被害人延伟伟七千六百元,被害人邸海珍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文莉审判员  路旺珍审判员  陈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