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杰贵与上高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贵,上高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李杰贵,男。委托代理人:张文华,上高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上高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兢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平,该公司安监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松林,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贵与被告上高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补充证据需要时间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龙 岱荣助理审判员 ���余婷助理审判员 :黄 维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 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