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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华与吴金华、康莉、方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吴金华,康莉,方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陈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艾生,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金华。被告康莉。被告方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彦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静,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吴金华、康莉、方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