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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薛宪华与山东御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宪华,山东御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薛宪华,城镇居民。被告山东御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7号。法定代表人林宜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赛序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宪华与被告山东御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