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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斐,吴健,朱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9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斐。被执行人吴健。被执行人朱建英,王斐与吴健、朱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健、朱建英应归还王斐借款本息14万元,王斐同意吴健、朱建英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1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2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3万元、2016年、2017年12月31日前各归还4万元。二、王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王斐负担。四、如吴健、朱建英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斐可就借款本息1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62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吴健、朱建英承担违约金1万元。因被执行人吴健、朱建英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健目前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吴健名下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百桥花园9幢302室的商品房屋设定有抵押,且有其父母等家人居住而不便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