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波与被执行人卓军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波,卓军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78-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波,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被执行人卓军苗,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陆丰市南塘镇。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路。申请执行人张伟波与被执行人卓军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卓军苗赔偿原告张伟波102940元,负担诉讼费4500。权利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478号,执行费1512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卓军苗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卓军苗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卓军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为122302.1元,冻结期限为壹年,即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黄智聪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娴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