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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旭涛诉被告陈军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涛,陈军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汝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王旭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军正,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旭涛诉被告陈军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军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旭涛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我多次借款给被告,2012年9月3日双方核算,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截止2012年9月3日。本人(陈军正)共欠王旭涛人民币玖万元整,本人承诺到2013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逾期本人自愿支付本金和自2012年1月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013年1月1日还款日到后,我多次讨要无果,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90000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陈军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原告多次借款给被告,2012年9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截止2012年9月3日,本人(陈军正)共欠王旭涛人民币玖万元整,本人承诺到2013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逾期本人自愿支付本金和自2012年1月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2012年9月3日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9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可按约定时间及利率计付,但借款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旭涛欠款9000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满之日止(借款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驳回原告王旭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陈军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杜红侠人民陪审员  陈世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