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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水林。委托代理人胡学芹、孙锐,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乐,女,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孙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