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745号原告董某某,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吉县,现住银川市。被告王某甲,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辛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农历12月21日在被告家举行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极为不合,二人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从结婚一开始,被告就对原告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2001年原告就带着不满2岁的女儿离开被告,至今二人一直保持着分居关系,孩子由原告一人在抚养;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现依法起诉,要求长女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100000元。原告董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刘某某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刘某某的身份情况。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请求我支付孩子刘某某的抚养费,但是刘某某是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就出生的,所以此女并不是被告亲生的;2001年原告私自将女儿带走,被告及家人寻找了一年多时间没有结果,孩子的户口也没在被告家。从原告带孩子出走的这14年,被告没有见过孩子,因此与刘某某的父女关系被告不予承认,也就不存在给付抚养费的理由。被告王某甲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6日原、被告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生长女王某乙,后改名为刘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1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带着孩子离开被告,至今二人一直保持着分居关系,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2015年3月13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有财产,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于1999年2月6日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原、被告属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孩子刘某某从小一直随原告生活,现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长女刘某某由原告董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王某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董某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亚雄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对,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