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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季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高元林,该信用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季民,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教师。本院在执行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季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甘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