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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毛朝庆与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朝庆,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毛朝庆。委托代理人刘春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银盘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811-0。法定代表人田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小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朝庆诉被告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朝庆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朝庆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毛朝庆负担。审 判 长  夏 勇人民陪审员  钱晓琼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玉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