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xx确定监护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成志,赵成志诉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赵成志,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刘志斌,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成志诉称,申请人赵成志的父亲赵新民现在浙江省武装警察部队医院住院治疗,患上脑干梗塞、双侧丘脑梗塞、小脑梗塞、脑神经损伤等症,全天处于昏迷状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赵成志的父亲赵新民与母亲已离婚,至今未婚。申请人赵成志的祖父去世多年。因父亲赵新民住院治疗需要大笔医疗费,但是父亲名下的存款无法取出,何柏媛系申请人赵成志的祖母,现年岁已高不适合作赵新民的监护人,申请人赵成志有义务为父亲赵新民治病和护理,因此请求法院确定申请人赵成志为父亲赵新民的监护人。申请人赵成志要求确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监护人赵新民无配偶,其母亲何柏媛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现有监护资格的何柏媛同意赵新民的儿子赵成志为监护人,应按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定赵成志为赵新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凤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