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他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花,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花。被执行人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东首。本院执行的张金花诉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张劳人仲案字第6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