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77号原告陈某某,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昌运,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赵某甲,男,4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嘉琦,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女,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通知原告陈某某交纳诉讼费,原告陈某某拒绝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令狐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