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臧某某,住涿州市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银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