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古全负与汤纪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全负,汤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古全负。被执行人汤纪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全付与被执行人汤纪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7620.00元,被执行人汤纪春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等部门。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