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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康某,女,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琼,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