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康某,女,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琼,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