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丽霞与陈兴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董丽霞,女,生于1961年3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陈兴旺,男,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刘敏,女,生于1974年9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兴元服饰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兴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慎运陶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陈品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丽霞与被执行人陈兴旺、刘敏、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兴元服饰帽业有限公司、济南慎运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3)长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晓波审判员 张 昌 阳审判员 曹 立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