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绍林、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曾绍林,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翁仲伸,经理。被执行人曾绍林。被执行人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法定代表人曾绍林,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曾绍林、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5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07311.03元,执行费151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涉及财产暂无法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曾绍林、四川骅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