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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靳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附民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靳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刑初字第0014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汉族,村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诉讼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以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审理中于2014年11月12日因被告人靳某某下落不明,裁定中止审理。现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靳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贾小兵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