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法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玉梅与赵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梅,赵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梅(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赵光伟(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高玉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玉梅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光伟给付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诉讼保全费48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赵光伟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光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职工,有住房公积金每月1172元存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寿办事处帐号为×××的账户内。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高玉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案实际履行完毕时止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愿放弃,同时,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光伟住房公积金71248元(其中借款本金68000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诉讼保全费480元,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523.60元)。2015年5月14日,本院以(2015)延法执字第2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光伟住房公积金712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高玉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法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公仆审 判 员 吴铁军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家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