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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腾飞与董善霞、徐增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飞,董善霞,徐增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李腾飞。委托代理人王绍典,东海县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董善霞。被告徐增珀。委托代理人董洪广,东海县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原告李腾飞与被告董善霞、徐增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腾飞的委托代理人王绍典、被告董善霞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洪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腾飞诉称,被告夫妻共同经营石英粉(砂)生意,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购买原告石英砂,共计货款12600元,于2014年8月22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9月3日前还清,经多次催要未付,特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货款12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至还款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辩称,同意还钱,但是外欠账还没有回款,原告多次辱骂二被告,要求其赔礼道歉。可以分期付款,或者拉货抵款,货款也没有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善霞与徐增珀系夫妻。二被告经营石英粉(砂)生意,被告董善霞于2014年8月22日对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间赊欠原告的石英砂货款126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9月3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要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因被告董善霞签字赊欠货款,故其辩称系其子拉货不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原告有权选择二人作为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货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给付货款及利息。被告逾期付款即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被告称不应当有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原告对其有辱骂行为,可依法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善霞、徐增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腾飞给付货款12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