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立民辖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益阳市天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谌某某等管辖异议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益阳市天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谌汉武,谌献辉,瞿高初,李斌华,文东坤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立民辖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天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高,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汉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献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高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华。原审被告文东坤,男。上诉人天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谌汉武、谌献辉、瞿高初、李斌华、原审被告文东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第一,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不具有运输合同关系,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第二,即使四被上诉人坚持以上诉人为被告进行起诉,也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桃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本院认为,本案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始发地为安化县东坪镇,属于原审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原审原告乘坐通过与原审被告天问公司联系的小客车发生车祸,原审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因此,天问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有运输合同关系,则有待实体程序中进一步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毛建阳审判员 刘德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