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詹准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准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42号罪犯詹准雄(累犯),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准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1日。执行���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詹准雄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准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罪犯詹准雄缴纳罚金一千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准雄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准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至2019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