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鹏飞、曲斌、王琳、席海涛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鹏飞,曲斌,王琳,席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岗,该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效斌,该公司大渠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刘鹏飞,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曲斌,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琳,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席海涛,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飞、曲斌、王琳、席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