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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波与被告田涛、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波,田涛,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2号原告:王长波,男。被告:田涛,女。被告: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桥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8341761-0。法定代表人:田涛。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长波与被告田涛、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波撤回对被告田涛、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声扬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若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