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波与被告田涛、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波,田涛,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2号原告:王长波,男。被告:田涛,女。被告: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桥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8341761-0。法定代表人:田涛。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长波与被告田涛、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波撤回对被告田涛、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声扬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若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