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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行权、刘大连与刘正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行权,刘大连,刘正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朱行权。原告:刘大连。被告:刘正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行权、刘大连诉被告刘正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行权、刘大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行权、刘大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行权、刘大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朱行权、刘大连负担。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