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守建与袁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守建,农民。被告:袁春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守建与被告袁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院于2015年向原告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守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建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中审 判 员 闫广俊人民陪审员 胡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