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一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淮南市舜飞水泥预制构件厂与李存兴、陈庆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舜飞水泥预制构件厂,李存兴,陈庆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1951号原告:淮南市舜飞水泥预制构件厂,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姚宝四,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存兴,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庆梅,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舜飞水泥预制构件厂诉被告李存兴、陈庆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舜飞水泥预制构件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舜飞水泥预制构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依法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淮南市舜飞水泥预制构件厂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