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钱静丽与钱英晔、奚亚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静丽,钱英晔,奚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845-1号申请执行人:钱静丽。被执行人:钱英晔。被执行人:奚亚芳。钱静丽与钱英晔、奚亚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钱英晔、奚亚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钱静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奚亚芳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奚亚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