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金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李国梅。委托代理人胡让军s。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四川金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肖兴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茂婷,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群革,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四川大力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丽雅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窦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