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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颜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颜,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颜,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城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6044-6。法定代表人徐庆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德颜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49737元和案件受理费57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015)德执字327号进行处理,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礼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