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世云与雷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李世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剑,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清明,男,汉族。第三人刘家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云与被告雷清明、第三人刘家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世云自愿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纪昕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幼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