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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世云与雷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李世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剑,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清明,男,汉族。第三人刘家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云与被告雷清明、第三人刘家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世云自愿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纪昕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幼红 关注公众号“”